审美作为一种意识形态

《创作与评论》 2003(03):32-36

 

  

    内容摘要:本文主要对审美意识形态的存在方式、特点、规律、创造等问题进行了本体理论探讨。审美意识形态以独立的、生动的、悬浮的、双重的、网状方式而存在;它具有导引性、制衡性、情感性、功利性、美饰性等特点;审美意识受内在的生理、心理、认知因素与外在的经济因素共同影响;审美意识的创造与艺术生产具有逻辑的同一性。

    关键词:  审美意识形态 悬浮 导引性 制衡性  功利性  美饰性 艺术生产

 

据考察,意识形态理论并不是马克思的独创。如果我们不算前意识形态时期(意识形态概念正式诞生前的历史),在西方哲学史上正式提出意识形态概念的是法国科学院院士托拉西(Destutt de Tracy,1754-1836)。托拉西提出意识形态学说,从他的感觉主义立场出发,企图建立一门基础性的哲学理论,即“观念学”,重新阐发出政治、伦理、法律、经济、教育等各门科学的基础。托拉西虽然创制了“意识形态”这一概念,却并没有对意识的社会历史本质做深入的考察,黑格尔与法国的唯物主义传统相关不大,却是深入阐述了社会与历史发展本质,并且为马克思建立历史唯物主义的意识形态框架做出了铺垫。马克思为了更准确地说明精神现象学的社会性,逐渐把这个概念改造成为一个中性的科学术语,即一个一般的、总体性的概念。马克思恩格斯的意识形态理论在法国机械唯物主义与德国唯心主义理论的基础上,进行批判改造,他们创造性地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础上建构了全新的意识形态理论,并在《德意志意识形态》等著作中得到了全面和充分的阐述。

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核心思想即认为意识形态的内容为“整个意识形态的上层建筑”,“在不同的所有制形式上,在社会的生存条件上,耸立着由各种不同情感、幻想、思想方式和人生观构成的整个上层建筑。整个阶级在它的物质条件和相应的社会关系的基础上创造和构成这一切”①。这个核心思想又衍生与辐射出一系列睿智的思想。马克思关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模式,“在一般意义上是对历史变化中所发生的所有现象的最有启发性和最有价值的概括”②。马克思第一次确定了审美意识形态在社会结构坐标中的位置,第一次明确了审美意识形态所具备的最普遍的社会本质,对审美意识本体问题的探讨指明了方向。

 

       存在方式:多维的网状

可以说,意识形态是反映一定阶级或阶层的社会关系的思想体系、它由一定的政治、法律、哲学、道德、艺术和宗教等社会学说组成,是该阶级或社会集团的政治纲领、行为准则、价值取向、社会理想的思想理论依据③。但是任何“纯”意识形态原则上是不存在的。审美意识作为非理论形态是对客观对象的主观反映,主要由审美观念、审美趣味、审美理想等部分组成。审美意识的理论化形态,则是作为社会意识形态而存在的,其存在方式主要表现是:

生动的存在。审美意识形态不是只反映、概括人的生活的某一个方面或某一个角度,而是生动地拥抱人的整体的生活联系。它主要是对于社会中人的情感生活领域的反映。审美意识形态作为上层建筑不是别的,是由各种不同情感、幻想、思维方式和审美观构成的,它不仅是一些抽象的审美理论,而且是人的活生生的状态。显然,这个状态并不完全是由较为理性的理论构成,而由人的情感、幻想、意志、心理等因素构成的。

悬浮的存在。作为上层建筑,审美意识形态不会象其他意识形态那样随着一定经济基础的衰亡而衰亡。恩格斯认为社会经济条件对上层建筑及其意识形态有着最终的支配作用,恩格斯一方面坚持社会的经济基础的决定性作用,因为如果离开这一点就不能透彻解释问题,但另一方面,又对经济的支配作用加了许多限制,主要是想说明经济不会“自动发生作用”,而且这作用只是最终的作用而已。恩格斯认为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属于“更高地悬浮于空中的思想领域”④。这就意味着社会构成的因素不是决定者(经济状况)和被决定者(意识形态)两极,在这两极之间还存在许多中间的因素作为过渡的桥梁。因此,审美意识不直接与经济状况发生关系,而只与政治、法律、道德、心理等发生直接的联系,这样,对审美意识的解释,就不是首先从社会的经济状况去寻找,而首先要从中间环节中去寻找。这意味着审美意识的问题是复杂的、曲折的、甚至是“模糊”的。

双重的存在。审美意识形态的内容是精神、意识、观念等,但其必然以具体、可感、生动的形式表现出来,它是以物质的外壳表现精神内容,感性的形式显示理性的内容。实际上,审美意识形态是理性内容与感性形式两部分集合而成。理性内容与感性形式是相辅相成的、不可分割的两部分。在感性形式即审美作品中所表现的审美的情感、幻想和思想,不论是清楚的还是模糊的,是有自觉意识的还是无意识、下意识的,又都是实际存在的生活过程在意识形态上的反射和回声。审美创作可谓最明显地体现出意识形态的活动与意识形态的产物的统一。

网状的存在。审美意识形态亦是一种关系的存在。在与其它意识形态的平等的关系前提下,审美意识形态与其它意识形态形成一个错综复杂而协调的关系网络勾连。

审美意识形态与道德意识形态为融渗关系,密不可分。道德是对人的一种社会关系的一种价值判断,是人类共同遵守的一种行为准则。西方古典美学有“真善美统一说”,中国古典美学有“美善相乐”说,说明在审美意识里不可避免地搀杂着道德意识。善的道德使人类共同受益,所以它是美好的,恶使人类关系受到破坏,所以它遭到憎恶。含有道德意识的审美作品,其审美意义与价值就会增值。它所起着一定的教育作用,并及时揭示生活中的善恶趋势,引导人们在实践中把握生活的必然规律而达到自由的境界。

审美意识形态也难于完全脱离政治意识形态,它与政治意识形态形成轴幅关系。因为艺术家不可能完全脱离社会而生活,他必须从社会获得自己的生活资料和思想资料,他也必然会有自己的经济利益及其相应的政治立场与倾向。政治立场与倾向在社会冲突中即使是中立的,在客观上那也是一种起着一定政治作用的立场与倾向。艺术作品表面上即使没有政治内容,并不等于它就绝对没有政治作用。作为掌握政治权力的机构,出于统治阶级的利益或社会公众的利益,也总要对审美作品进行程度不同的管理,或通过行政命令,或通过市场机制,或通过其他的办法,对艺术进行导引。统治阶级都知晓如何利用美学手段获得大众的威信,传播其思想意识与政策内容。

审美意识形态与哲学意识形态形成指导关系,体现了不同的掌握的方式。哲学求的是世界之真,审美作品创造的是世界之美。哲学指导对世界的认识,也指导着审美创造、审美欣赏与审美批评。哲学意识形态涵盖审美意识形态,但是不干扰审美规律,尊重审美创造的自由。审美作品也会帮助人们对世界对生活的认识。

以历史的眼光看,审美意识形态与其它意识形态走过了融合向独立发展的过程。但是审美意识形态的理论独立并不意味着与关系网络的脱离,它依然在与其它关系的纠缠中反映着现实的本质的东西,而且所有这些关系都得到审美的领会与掌握。

审美意识形态的存在方式是如此的多采多姿、复杂多元,这足以证明其存在的独特性、复杂性与研究的必要性。它与社会上层建筑中的其他意识形态,如政治、法律、宗教、道德、哲学等意识形态的内涵与形式以及结构都有着差异。它也确实并不简单地隶属于上层建筑的其他任何部分。审美意识形态产物具有自己独立的不可替代的社会功能。

 

特性呈现:复杂的内质

审美意识形态具有一般意识形态的性质,也有着与政治、道德、哲学等意识形态不同的自身特性。

从对社会的作用上看,审美意识形态具有导引性。审美意识形态运用其审美作品或审美现象对人们思想的进行驯化和牵引,使社会审美理想保持在审美意识形态整体框架内,并使人们把审美意识形态内化为自身的观念、价值、趣味和行为模式。审美意识形态导引包括:其一,观念的导引。它确保社会审美理想的统一和纯洁,尽力使多元审美观与占统治地位的一元审美观和谐一致。其二,感性的导引。艺术家创造符合审美理想的艺术作品,将审美意识形态融入其中,以感性形式向人们传达审美意识形态。其三,媒体的导引。审美意识形态导引的新形式,是从传统教育的硬性灌输转换为艺术生产和多媒体的导引,欲求新形式下的审美文化一体化。

从对社会的反映上看,审美意识形态具有情感性。艺术家并不是抽象地反映现实,审美意识是理性地又情感丰富地反映现实,它对现实的反映不离开感性形象的土壤,它在保持感性印象的丰富性的同时进行理性概括,探索潜在的社会生活的本质关系。情感是推动理性认识的动力,理性认识是情感形成的依托。

从对人生的功能上看,审美意识形态具有制衡性。在现实生活中,人受到各种社会规范的制约而失去了人的精神自由性。压抑的灵魂、心理的焦虑必然导致心态的失衡。审美意识是一种超越意识,它让人抛弃现实的烦恼,使人在超越中达到心理的平衡,人们会在审美意识形态的产物中找到心灵的慰藉。艺术会给压抑的心灵以柔情,给痛苦的心灵以温爱,给迷茫的心灵以生存支撑点。

从结构构成上看,审美意识形态具有多元性。审美意识形态既含有个性的意识,同时又渗透了人类共通的意识。审美意识也是人们精神主动性的综合产物,是人的各种个体思维活动共通部分的总和的结果,但是个性的意识与人类的共通的意识并非不相容。审美意识形态的个性具有一定的示范性,它会导致群体的共鸣既获得共通感。审美意识形态的共通的意识,不过是审美意识个性导致的必然结果,它证明了人类的整体一致内在感官与心理结构。

从自身目的上看,审美意识形态具有隐蔽的功利性。审美意识表面上是无功利的,但是并不是说绝对无功利。实际上,无论是艺术家的创作还是艺术接受者的欣赏在无功利的背后都潜伏着功利性。审美创作本身即是为人生、为社会的。所谓的“无功利”实际上也是对人生、对社会的一种态度。“陶冶性情”也是一种功利。审美意识形态是“无用之用”,表面的无功利性正是为了实现隐蔽的功利性。

从形式上看,审美意识形态具有美饰性。审美意识形态作为理性化的思想、观念,其传播和要人接受就离不开说理。但是审美意识形态并非纯粹以理服人,而是以美娱人。这即是说,它用艺术装饰思想,用情感装饰理智,用美装饰真。在美的感性形象的感染与吸引下,观众或读者就会愉悦地接受其审美意识形态的信息。这种美饰性使得审美意识形态在传播内容方面,其接受性明显地优于其它意识形态。

 

自律与他律:多因的决定

审美意识并不是无根之萍,它的形成受到内在与外在的多重因素的影响。从内在因素看,它是以客观存在的审美对象为反映的客观内容,以审美主体敏感、健全的感官、神经系统为生理基础。马克思说:“我们的意识与思维,不论它看起来多么超感觉,总是物质的、肉体的器官即人脑的产物”⑤。审美主体的感官是进行审美活动的生理条件,缺损的器官不利于审美活动的进行。听觉的缺损难于欣赏优美的音乐,视觉的缺损阻隔了绝大多数的审美信息。感觉器官对外界事物的接受、反映是与生物过程的整体活动连在一起的。现代科学以证明,神经系统是人类心理的生理基础,中枢神经的调节对感官经常具有支配性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没有生理基础,就无所谓审美意识。

当然生理基础仅仅是审美意识的必要条件,感觉、知觉、表象、判断、思维、想象、情感等相互作用的活动更是审美意识必需的心理基础。这些因素相互诱发、相互渗透、相互推动,才形成审美意识的合规律的自由活动,它们组成了一个复杂的、变化的审美意识结构。审美心理是审美意识形成的基础,审美意识就是在审美心理感受与体验的基础上对心理因素的积累、总结、提炼与概括。而这些心理因素常常是经济基础作用于人的审美意识的中介桥梁之一。

人们在审美实践中的所建立起的特有的把握世界的方式,是审美意识的认识基础。审美意识中的理想、趣味、观念都是在人的感性认知的审美活动中,不断地选择、调整、整合中逐渐形成的。主体的认知规定着审美意识的投射。当然审美意识里的理性因素是消融于感性形式之中的。正是这些内在的因素相互整合,才形成了审美意识形态不可或缺的基石。

尽管审美意识具有自主自律的统一性,但是作为社会的意识形态,它又不能完全摆脱外在的经济因素对其的绝对影响。在马克思思想里,“意识形态”也就是“观念的上层建筑”,将审美意识形态看作观念的上层建筑,这就意味着它对于特定的社会经济基础的依存性。任何艺术都产生于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和制约,并且要随着经济基础的变革而在性质上或快或慢地发生变革。这种依存性同时也就决定了艺术总是要服务于一定的经济基础。恩格斯指出,上层建筑的各种因素包括艺术、哲学等思想领域归根到底是经济的原因造成的。经济的变化会通过生活状态的改变而引起人的心理、情感、认识的变化,因此作为经济基础的镜象的现实生活,往往更直接地影响审美意识形态。所以马克思才说:“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

这些共同构筑了人的审美意识结构的影响因素对审美意识的作用以及审美意识对它们的反作用也是有差异的。审美意识与内在基石的关系是直接的,生理、心理、认识等基础对审美意识直接产生影响作用。健全的生理基础确保产生准确的、正常的审美意识,审美意识也会加强审美的视听感觉器官的敏锐性。心理的情感、内在的知觉、活跃的想象等变化,也促使人们审美意识的改变。审美认知把握世界的程度,则影响到审美意识的广度与深度。

由于审美意识属于更高地悬浮于空中的思想领域,所以它与外在的经济基础的联系相对来说不是十分直接,因而这种影响和反作用在通常情况下不是直接的而是间接的,审美意识形态并不是消极地反映经济基础,被动地被经济基础所决定,它是通过对人们发生潜移默化的情感培养和审美教育的方式,通过政治、法律等中间环节而最终影响和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的。艺术对于经济基础的反作用,表明了艺术也是社会生活中一种能动、积极因而具有一定自由度的因素和力量。但是,它对历史生活的影响,是在归根到底不断为自己开辟道路的经济必然性的基础上产生的,它的受制于和被决定于经济基础的依存性表明了它实际上的不自由性或其自由的受限性。如果认为目前中国的经济发展决定审美意识形态的发展,使艺术扮演娱人的角色,这是肤浅的看法。实际上美与艺术也是历史发展的重要力量,审美意识形态对经济的反作用,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艺术家应发挥其应有审美意识的反作用的功能,反映人民的生存状态,建立引人向上的审美理想,树立高尚的审美意识形态,加强对由经济发展而带来的种种负面的、消极的影响的批判,使艺术成为一种制衡力量是完全可能的。

 

创造过程:艺术地生产

在现代社会里,审美意识形态被大量地物化,被艺术品以具象的形式表达,它的创造也具有了生产的属性。从社会生产活动的角度看,审美意识形态的创造就是一种艺术生产。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就把审美创造称作“艺术劳动”,后来马克思又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称之为“艺术生产”,并明确地将它与科学、哲学、政治、法律、道德、宗教等活动一起列入“精神生产”的范畴,并指出它们“都不过是生产的一些特殊方式”⑥。马克思把生产概念应用于意识的根据,是把意识看作生产、制造特种产品即艺术产品的特殊形式的人类活动。这样,意识就是人类活动的高级形式的同义词。审美不仅是意识的特殊形式,而且还是受“生产的普遍规律”支配的“生产的一些特殊的方式”。

德国美学家本雅明受到马克思的艺术生产理论思想的启发,在《作为生产者的作家》一文里发展了艺术生产的理论。他认为艺术家就是生产者,艺术品就是商品,艺术创造技巧就组成了艺术生产力,一定的艺术技巧代表了一定的艺术发展水平。而艺术生产者与艺术品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则又组成了艺术生产关系,决定了人类艺术活动的特点与性质的就是艺术生产力与艺术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

可以说,审美意识形态创造活动总体上的三大活动即审美创作、审美传达、审美接受,它与艺术生产、艺术传播、艺术消费是同一含义。审美意识形态创造活动就是艺术家生产、传播、消费审美意识的活动。艺术生产的概念既体现了审美意识创造活动的系统性,它是生活—艺术家—作品—接受的过程,也突出了审美意识形态所具有生产、消费的商品性。

艺术生产即是审美意识形态由无形的观念形态转化为有形的产物的过程。只有把审美意识物质化,它才成为具有社会意义的事实。审美意识形态的生产被罩上了经济生产性质的外衣。艺术生产的基本性质就是加工,艺术生产指明了艺术活动的整个过程,都具有生产性,也即加工性、创造性。它是一种精神的物化生产。它是人类为了取得精神生活所需要的精神资料而进行的对于自然、社会的观念活动的物化。艺术生产是为人们提供精神食粮的生产,是满足人的精神需要的生产;它也是富有个性的自由创造的活动,它保持着“精神的自律”,表现为“精神个体性的形式”,因而马克思称之为“自由的精神生产”⑦。 审美意识形态的生产目的是表现群体或个体的对现实的观念与精神。审美意识形态信息在生产过程中的加工,都被审美意识形态的目的指向所决定。艺术作品为审美意识而存在,审美意识给艺术品以意义。

艺术家借助于一定的物质媒介和传播方式赋予审美意识形态以物质载体,将审美意识形态内容与信息传递给艺术接受者的艺术传播过程,亦是沟通审美意识形态信息源与艺术接受者之间的桥梁。其传播的内容主要是现行统治阶级的审美意识形态观念,也可以是艺术家个体的审美意识形态。传播的渠道亦有公开与隐蔽之别,但是大多以非枯燥概念的审美愉悦的形式让人在不经意间就接受了其传播的内容与信息。传播的过程有原初传播和复制传播。艺术传播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将审美意识形态信息不断地进行扩散与宣传,以实现其目的。

当艺术接受者接受艺术家传达的审美意识形态信息,实现其审美价值时,就是艺术地消费审美意识。它替艺术生产的产品创造艺术消费者,也创造了艺术生产的目的、需要动力和艺术生产者的素质。审美意识的消费起着维护或破坏社会结构的巨大作用。艺术消费过程中产生的潜移默化的影响,就是传播和再产生特定阶层的审美意识形态观念。在艺术消费过程中,审美意识形态被再生产出来,并被转化为接受者的审美意识。

有的学者认为艺术生产概念会稀释审美意识属性,这种忧虑是多余的。因为其一,审美意识的生产是从形而上向形而下的物化,是从无形向有形的转态。艺术品是审美意识的承担者与显形载体,促使艺术家表达审美意识。审美意识只有在物化的过程中,才得以显现,才有了被了解的客观的存在。所以,任何艺术品都会内含特定的审美意识。其二,审美意识的传播是从意识的焦点凝聚向散点分布的软性种植。审美意识从艺术家个人向接受的群体播洒,其隐含的审美意识的权威性、控制性逐渐地由此布下种子。无疑,审美意识的传播是打上了权威意识的烙印的。其三,审美意识的欣赏、消费往往是自愿的、主动的吸纳审美意识,软性传播使得接受者难于拒绝给定的审美意识。

从上可见,艺术生产论天生就具有审美意识形态性。由于审美意识形态或明或暗地浸润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所以作为生产者的艺术家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审美意识形态影响,无论他是否自觉,这种意识形态影响最终体现在艺术产品中,隐蔽地操纵与导引着艺术接受者的意识、思想或情绪。所以,整个艺术生产,从生产、传播到消费,实质上都是审美意识形态的生产。所以,艺术生产论并非淡化而是对审美意识形态论的深化和发展。

总之,审美意识形态是复杂的审美精神现象,其存在形式、产生、特点、规律等问题在当代美学研究中并未真正澄清,而对审美意识作本体的理论研究,对我们进一步的探讨当前审美意识形态的问题是十分有益的。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29页。

②珍尼特·沃尔芙:《艺术的社会生产》,华夏出版社,1990年版,第101页。

③宋惠昌:《当代意识形态研究》,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版,第10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84页。

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23页。

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 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21页。

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 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3页。